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生态修复的法律规定)

2024-06-13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陕西省针对秦岭这一特殊生态区域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该条例规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责任主体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为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3、长江保护法包罗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护卫、龌龊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进步、维持与督查、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为着三改一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力促资源合理快快使唤,保持生态安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上移,长江保护法的出马执行将形成维护墨西哥湾的硬封锁建制。

4、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对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作出相应规定。

5、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为保护长江水环境,法律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

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长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环境,优化岸线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含洲岛)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有:土地复垦、水体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空气质量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土地复垦 矿山开采过程中,大量土地被破坏,植被被破坏殆尽。土地复垦可以利用疏通河道、植树造林等措施,使矿山废弃土地重新恢复成为水源地、农田或者林地,提供生态环境和资源。

自然恢复。采矿损毁土地依靠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能够逐步得到恢复,不需进行工程干预。采取封闭修复场地、拆除废弃设施等措施,消除影响自然恢复的生态胁迫因子。不允许在修复场地内翻土、取石、搬运、垦殖等人类活动,排除外界干扰,减少对场地的扰动。

第一条 摸底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实施“矿山复绿”行动的区位内,开展矿山摸底调查的单位、面积、矿山的数量。第二条 建立监督档案情况主要包括纳入“矿山复绿”行动的矿山数量、分布、范围、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复绿需要治理的面积、治理年度、动态监管手段等内容。

矿山生态修复的措施主要包括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水资源治理。矿山开采往往导致植被的破坏,因此,植被恢复是生态修复的重要步骤之一。首先,需要进行土壤改良,添加有机物和矿质肥料,以提高土壤的肥力和水分保持能力。然后,选择适应性强、生长快速的植物种类,如草本植物和灌木,进行种植。

实施管理:建立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监测和标准制定,以确保修复效果。 后续评估:定期评估修复效果,及时调整技术措施,确保修复成效。矿山生态修复常见方法包括: 物理修复:通过重塑地表形态和土地利用,恢复矿山自然状态,减轻环境影响。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具体如下:退化坡面生态系统生态修复退化耕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少施化肥,增施农家肥料;种植绿肥植物,增加固氮作物品种;轮作、套作,间种、混种;减少化学防治,增加生物防治;植等高植物篱等。退化林地、草地、荒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在封禁的基础上,补种乡土树种、草种。

关于保护黄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黄河流域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空间管制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保护黄河的法律法规包括《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规定了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保护黄河的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促进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其中,最为重要的法规之一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律。该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黄河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规定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制定对黄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和治理的具体措施;规范公众行为等等。

益阳市资江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资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跨区域协作以及资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2、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益阳对钓鱼进行管理的地方为资江赫山段、志溪河、撇洪新河、兰溪河、东烂泥湖(含镜明河)、鹿角湖、北濒湖。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湖功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洞庭湖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洞庭湖区从事水资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工程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